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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延长申请(民事案件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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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小华,我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延长申请,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3、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4、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5、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6、 第一百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7、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8、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9、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10、 第一百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11、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12、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本文到此讲解完毕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