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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的设立和生效(质权)
大家好,我是小华,我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质权的设立和生效,质权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
2、也叫“质押”。
3、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4、动产质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5、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6、出质人也可以将法律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仓单、提单等财产权利出质,这时质权称为权利质权。
7、 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质权也具有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物上请求权。
8、质权独有的特征是: (1)质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和权利,而不能是不动产。
9、 (2)质权是以债务人占有质物为要件的担保物权。
10、质权以出质人移交质押的财产占有为成立要件,也以债权人占有质押财产为存续要件,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1、(注意:质押与抵押的最根本的区别是是否转移占有。
12、质押为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而抵押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
13、)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4、 留置权的主要特征如下: 第一,留置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
15、 第二,留置权发生两次效力,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
16、 第三,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即债权得到全部清偿之前,留置权人有权留置全部标的物。
17、 第四,留置权实现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
18、 2、留置权的成立条件包括: 第一,债权人占有动产。
19、 第二,占有的动产必须与债权有牵连关系。
20、 第三,债务人未按期全部履行债务。
21、 《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22、”而且,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23、同时,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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