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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以什么作为计算的基数(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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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加班工资应该这样算
新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出台后,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加为11天,法定假日增加了,工作时间相应的减少了,加班工资的折算也有一定的变化。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为:新年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天);劳动节放假1天(5月1号);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天);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根据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在上述公民放假的节日安排职工的加班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报酬。
因全体公民放假节日的调整,职工的工作日相应的减少了。劳动部新下发了《关于职工全年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公布了职工全年日平均工作时间和月计薪天数的办法。
通知规定,全年职工的工作日为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为250÷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为250÷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是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8小时。
通知还规定,按照《劳动法》第51条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作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劳动者,如果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按不低于职工本人工资300%支付加班工资。其他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结算周期内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改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按不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的150%的标准制服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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