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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市场管理员是谁都可以干吗(菜市场管理)

导读 大家好,我是小夏,我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菜市场管理员是谁都可以干吗,菜市场管理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1、吉安市...

大家好,我是小夏,我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菜市场管理员是谁都可以干吗,菜市场管理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吉安市中心城区菜市场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心城区菜市场管理,维护正常交易秩序,根据国家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2、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中心城区菜市场管理。

3、 本规定所称菜市场,是指经批准建设,以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以经营蔬菜瓜果、水产品、粮油、禽蛋、肉类及其制品、粮油及其制品、豆制品、熟食、调味品、土特产等农副产品的零售经营为主,由若干经营者入场经营,分别纳税,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固定场所。

4、 第三条 市中心城区菜市场的建设,纳入吉安城市建设规划、商业网点布局建设规划和商贸服务业发展规划。

5、 第四条 市商务局为菜市场网点布局规划的业务主管部门,对全市菜市场标准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吉州、青原区政府应设立事业单位性质的市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作为为属地菜市场提供管理和服务的单位,负责本辖区内所有菜市场的管理服务。

6、同时接受市、区商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7、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以依法开办菜市场。

8、开办菜市场,由开办单位或者投资者向所在区商务局申请、咨询开办的可行性,并出具书面可行性报告,区商务局会同区土地、规划、工商等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商务局审批。

9、 第六条 按城建规划应新建配套菜市场的,开发商必须在其开发的小区内按规划要求建设菜市场,作为公建配套工程建成后,应无偿交由属地政府,并由属地政府委托市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进行统一管理。

10、菜市场投资者或产权所有者必须按规定与市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签订管理协议,收取场地租金,不得分割出售,分散经营管理。

11、 第七条 在本规定执行前所建、实行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离的菜市场,一律移交市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12、开发商及各单位自办、联办的菜市场内规划的固定摊位和店铺的买卖出租,由开发商及自办、联办单位自行买卖或收取租金。

13、市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接受委托管理服务时,应与产权单位或个人签订管理服务协议,并收取管理服务费用,制定并执行菜市场管理制度。

14、 第八条 各级商务、城管、工商、农业、林业、公安、交警、消防、规划、税务、物价、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卫生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对菜市场进行管理。

15、 第九条 市城管局、工商局、农业局等市政府部门和区政府应当根据菜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配备或者派驻市场监督管理人员协助管理,并配套相应的检测设施。

16、 第十条 区商务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和证明材料签署意见后报市商务局,对具备下列条件的,市商务局签署同意开办的意见: (一)市场设置应符合规划部门的城市建设规划,不妨碍交通,不影响市容; (二)市场设置应符合商务部门的商业网点规划,布局合理,方便群众生活; (三)开办者委托市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对拟开办菜市场进行管理的承诺书; (四)有开办市场必需的资金; (五)具备开办市场所必需的治安、交通、消防、卫生等条件; (六)有菜市场设立的可行性报告; (七)按《吉安市中心城区菜市场建设标准》建设菜市场的承诺书。

17、 对不具备以上条件的,市商务局出具不同意开办菜市场的书面意见。

18、 第十一条 市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按委托管理服务协议对菜市场履行以下管理服务职责: (一)建立、落实市场交易、卫生、消防、治安等管理制度和市场公约; (二)协助行政管理部门贯彻执行菜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农产品的检验检疫,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对入场经营者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四)维持菜市场内秩序,保持场地和设施整洁、完好; (五)负责市场的统计工作; (六)负责市场场地及设施的建设和其他经营条件的改善; (七)设立公平计量器具、监督箱,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

19、 第十二条 市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应当在菜市场明显位置设立标志牌,标明市场名称、开办单位名称、管理服务组织负责人姓名和市场交易范围、市场界限、开闭市的时间等。

20、 第十三条 进入菜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凭证,并按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指定的摊位,亮照经营。

21、 第十四条 菜市场要设立农民直销区,不小于菜市场营业面积的20%。

22、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引导菜农进入直销区,销售自产蔬菜,丰富城市菜篮子,进入直销区的菜农,由村、乡两级出具证明,在常驻菜市场登记办证,给予税费减免。

23、 第十五条 菜市场的合并、迁移或者撤销,开办单位应按申请开办程序,到市商务局和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并与所在区市场物业管理中心变更委托管理协议。

24、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开办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菜市场场地和建筑的使用性质,不得自行关闭菜市场。

25、违者,除恢复原状外,还要追究责任,予以处罚。

26、 第十六条 进入菜市场的经营者,必须遵守商务、工商、税收、物价、农业、林业、治安、劳动、质量技术监督、卫生防疫、畜禽检疫、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7、违者,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28、 第十七条 菜市场内的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局、规划建设局、工商局、商务局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未经许可在菜市场外占用道路摆摊经营或者流动经营的,可处以规定数额的罚款,并予纠正。

29、 (二)对擅自合并、关闭、迁移菜市场的,可处以规定数额的罚款,并责令其恢复原有菜市场。

30、确需合并、关闭、迁移菜市场的,应限期补办变更登记,对其中不符合开办条件的,责令停办。

31、 (三)对擅自开办菜市场者、或投资建设菜市场者可处以规定数额的罚款。

32、未按城建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新建或设立菜市场的,应予取缔。

33、 (四)对擅自撤销菜市场或者擅自改变菜市场场地及其建筑使用性质的,可处以规定数额的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34、逾期不整改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纠正。

35、 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36、 第十八条 对拒绝、阻碍市场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7、 第十九条 在菜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按与市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签订的委托管理服务协议,向市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缴纳相关费用,市场物业管理中心应当向缴费人出具市财政局监制的事业性收费收据,相关费用的收取标准应经物价部门核定。

38、 市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为经营者提供设施的,可以收取设施租赁费用。

39、 第二十条 因市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管理不善,造成市场交易秩序混乱、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由区商务部门对该中心下达书面通知,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直至责令其停办。

40、 第二十一条 市场所有者和经营者对市场物业管理中心管理行为有异议时,可向区商务局投诉。

41、经调查核实,市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未按协议履行好管理和服务职责的,区商务部门应责令市场物业管理中心进行整改。

42、市场管理人员和其他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3、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44、 第二十三条 其它各县(市)农贸市场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45、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46、(范文一份,合则用)。

本文到此讲解完毕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