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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在于(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
大家好,我是小夏,我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在于,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质权与留置权相比较而言,有很多相同之处: 二者均为担保物权,其目的都在于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义务时,可就标的物受偿 二者都必须占有标的物,且以所占有的动产为限,不及于不动产。
2、 二者均以丧失占有作为消灭的原因之一,但是质权人如能请求返还占有的则不消灭。
3、 然而,尽管质权与留置权有很多相似之处,但仍有很大的差异: 1)发生的原因不同。
4、质权是依当事人的意思为担保债权而设定的,非经约定并不产生质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
5、而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设立的一种担保物权方式,当事人之间不得以协议来设置留置权。
6、 2)标的物的所有人不同。
7、质权的标的物既可是债务人的财产,又可以是第三人的财产。
8、而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债务人的财产。
9、 3)权利的成立与标的物之间有无牵连关系不同。
10、质权与债权的标的物之间没有牵连关系,必须是原来债权标的物之外的财产。
11、而留置权的留置物就是与债权标的有关的物,即债权的成立与标的物之间有牵连关系。
12、 4)保管的费用不同。
13、质权人不得向标的物的所有人请求必要的费用,而按照《担保法》第83条的规定,留置权人有权向留置物的所有人请求偿还留置物的保管费用。
14、 5)实现的情形不同。
15、质权人在债务人不按期清偿债务之时,于通知债务人后,即可拍卖、变卖质物而直接受偿,仅负有通知的义务而无定期催告债务人履行的义务。
16、而留置权则必须确定一相当的期限通知债务人清偿债务,债务人仍不清偿时,债权人可拍卖、变卖留置物受偿。
17、《担保法》第87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18、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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