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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分析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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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邮购方式买卖商品是现代社会商品销售的一种手段。由于买卖双方并不直接见面,作为购买方的消费者又无力调查经营方的资信和实力,往往货款寄出,却得不到满意的商品,甚至根本得不到商品。为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2、如果,您觉得有被骗的感觉,可以看下下面关于欺诈的内容: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是我国第一个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立法例。这一立法例得到了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的进一步肯定。
4、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属于特别法上的责任规则。设定这一规则的目的,一是惩罚性地制止损害消费者的欺诈行为人,特别是制造、销售假货的经营者;二是鼓励消费者同欺诈行为和假货做斗争。
5、 (1)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概念及判断标准。这里所说的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故意在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中,以虚假陈述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实践中,对“欺诈行为”应当以客观的方法检验和认定,即根据经营者在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所采用的手段来加以判断。所以,只要证明下列事实存在,即可认定经营者构成欺诈行为:第一,经营者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说明行为是虚假的,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受到欺骗或误导。第二,消费者因受误导而接受了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即经营者的虚假说明与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3月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3、4条列举了一些典型的欺诈行为,例如,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销售假冒商品和失效、变质商品,等等。在实践中,所有这些行为都可以根据客观的事实(或者说,经营行为的外观)加以确定。
7、其实,像这种情况,大部人都是认栽的,这也属于行业潜规则的一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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