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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钓鱼时勾到一溺亡老人评论(男子钓鱼时勾到一溺亡老人)

导读 大家好,小霞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男子钓鱼时勾到一溺亡老人评论,男子钓鱼时勾到一溺亡老人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大家好,小霞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男子钓鱼时勾到一溺亡老人评论,男子钓鱼时勾到一溺亡老人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老人钓鱼时下水溺亡,鱼塘承担责任吗?这个案件的判决给所有的经营者提了个醒,就是一定要在自己经营的场所做好各种安全保障措施,否则一旦发生意外,自己逃脱不了干系,老人钓鱼时下水溺亡,鱼塘当然要承担责任的。

2、2021年5月26日,北京房山,69岁的老李在钓鱼时,伞被吹入鱼塘。

3、老李随即入水捞伞,却因为体力不支溺水,这其间,鱼池经营者张先生听到呼救,遂与他人予以救援,老李虽被救上岸,但仍因溺水抢救无效死亡,真是一场悲剧!为了一把伞,失去了一条宝贵的生命,还引发了一场官司。

4、事发之后,家属将垂钓园的经营者张先生、所有者马先生,以及垂钓园土地所有者村委会诉至法院,索赔108万余元。

5、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老李自负80%的过错责任,张、马二被告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20万余元。

6、本案中,如果二人如果尽到了全部安全管理责任,就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7、被告张先生是垂钓园的经营者,园内虽设有警示标志,但没有设置安全防护措施,也没有安全保卫人员,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这些都是导致老李死亡的次要原因。

8、被告马先生对垂钓园负有管理和注意的义务,二人对老李的死亡应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9、而另一被告村委会,没有证据证明村委会存在过错,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10、本案判决鱼塘经营者和所有者承担责任,主要就是基于民法典第1198条所规定的,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

1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2、本案中,鱼塘虽然设置了明显的警示标识,是否可以认定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呢?当然没有,这仅仅是一个初步的提醒。

13、若没有这个提醒,肯定不能认定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

14、但对鱼塘这种高风险的场所来说,仅仅这个提醒的话远远不够,一般情况下,需要配备一些救生圈、救生船等应急救援工具,必要的话,还要配备安全员。

15、同样的道理,游泳场馆,游泳池,必须要配备救生圈、安全员的,而不是只写着一个“水深危险”“注意安全”的警示标志就可以的。

16、老人钓鱼时下水溺亡,鱼塘承担责任。

17、而老李伞被吹到水里之后,直接跳入水中去捞伞。

18、这行为应当属于老李的过失,老李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人,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这也就是本案判处老人自己承担80%主要责任的原因,鱼塘承担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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