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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卓被拐案主犯被判5年判决书详解为何以拐骗儿童罪定罪 发生了什么
【孙卓被拐案主犯被判5年,判决书详解为何以拐骗儿童罪定罪】下面大家可以一起来看看具体是什么情况!
深圳市南山区法院。资料图
10月13日下午,备受关注的孙卓、符建涛被拐案一审宣判,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以拐骗儿童罪判处吴某龙有期徒刑五年,以包庇罪判处吴某光有期徒刑二年。同时判令吴某龙赔偿孙某飞、彭某英损失42万元,赔偿符某、彭某某损失42万元。
据孙卓的父亲孙海洋、符建涛的母亲彭女士透露,得知上述判决后,吴某龙表示,是否上诉需考虑下,而吴某光则表示不上诉。
先后拐走两个孩子14年半,主犯吴某光一审获刑5年,该量刑结果引起外界广泛关注和讨论。孙海洋表示,他们会向检察院申请抗诉,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也会上诉。
澎湃新闻注意到,由于未掌握吴某龙在拐走两个孩子时谋取经济利益的相关证据,检方最后以涉嫌拐骗儿童罪对吴某龙提起公诉,而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拐骗儿童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5年。
归案后,吴某龙供述辩解称,他和两个孩子的养父母均没有经济往来,没有收过他们的财物。对此,孙海洋、彭女士认为,吴某龙在说谎,他从深圳先后拐走两个孩子带回老家,背后肯定有利益动机。
据一审判决书,南山区法院审理认为,区分拐卖儿童罪对拐骗儿童罪,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以出卖为目的并获得金钱或其他形式的利益。两个孩子的养父母等人的证言均证实其事先未委托吴某龙找孩子,也没有因收养孩子给过吴某龙好处,上述证人证言与吴某龙的相关供述能相互印证;同时,经公安机关提取二被告人及相关证人的手机数据并经司法鉴定,亦未发现有买卖儿童的内容。在案证据均无法证明吴某龙有出卖儿童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公诉机关指控拐骗儿童罪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孙卓认亲现场。视频截图
主犯辩称拐走孩子后送人,没有收取财物
2014年,“打拐题材”电影《亲爱的》感动了无数人,演员张译饰演的韩德忠的人物原型就是孙海洋。随着电影热播,孙海洋的寻子故事也被外界熟知。
2007年10月、12月,4岁的孙卓、符建涛先后在深圳被人拐走。此后多年,孙海洋夫妻和符建涛的父母一起寻子。2021年,此案告破,符建涛、孙卓与亲生父母团聚。
今年4月7日,孙卓、符建涛被拐案一审在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机关以拐骗儿童罪追究吴某龙的刑事责任,以包庇罪追究吴某光的刑事责任。
据一审判决书,归案后,吴某龙供述辩解称,2007年年末,他拐走符建涛后,把符建涛带到东莞吴某光的住处,后打电话让二哥来东莞把小孩接回去养。最初,他想自己养孩子,但想到二哥曾哭着说想要个儿子,于是决定让二哥抚养。而在拐走符建涛之前,他还拐走了孙卓,本想给二哥养,但觉得孩子眼睛有瑕疵,就送给了国某立、李某霞夫妻。吴某龙声称,他和两个孩子的养父母均没有经济往来,没有收过他们的烟酒等财物。在案发前,他一直对外讲,两个孩子都是他和前女友生的,自己不养了,外人都不知道孩子是拐来的。
吴某光供述辩解称,当年,吴某龙先后把两个孩子带至他的住处,并称孩子是自己和前女友生的,现在前女友不要小孩了。但仅隔了两个月,就突然冒出了两个孩子,他也怀疑过孩子是被拐来的。
对于吴某龙的上述说辞,孙海洋、彭女士均认为吴某龙在撒谎。他们表示,吴某龙大费周章,冒着危险,从深圳拐走两个孩子并带回老家,不可能就是单纯为了“当好人”,背后肯定有利益动机。
据孙海洋、彭女士透露,在今年4月7日的庭审中,接受询问时,吴某龙多以“不记得”“不清楚”等回避,且态度傲慢嚣张,还跷着二郎腿,也未向受害者及其家属表示歉意。
判决书显示,南山区法院审理查明,吴某龙因曾听其二哥吴某玉抱怨没有儿子,遂产生拐走他人男童给其二哥抚养的念头。2007年10月9日19时许,吴某龙来到深圳市南山区白石洲沙河街沙河中心幼儿园附近,利用玩具引诱并拐走被害人孙卓。随后,吴某龙将孙卓带至吴某光在东莞市凤岗镇的住处藏匿,并对他人谎称孙卓系其与前女友所生。吴某龙之后并未将孙卓给其二哥吴某玉抚养,因其从大哥、大嫂得知国某立、李某霞夫妇没有儿子,想要一个儿子,遂联系李某霞从山东阳谷县来到东莞接走孙卓。孙卓被国某立、李某霞夫妇收养后改名国某。
2007年12月28日21时许,吴某龙在其租住的深圳南山区蛇口兰园小区遇到独自一人的符建涛,其因与符建涛相识,便哄骗并拐走符建涛。随后,吴某龙将符建涛再次带至吴某光的住处藏匿,并再次对他人谎称符建涛系其与前女友所生。吴某光明知符建涛可能是被拐孩子,仍为吴某龙提供隐藏场所。后吴某龙联系吴某玉从山东阳谷县到东莞市接走符建涛。符建涛被吴某玉、李某春夫妇收养后改名吴某营。
2021年9月,公安部刑侦技术部门根据人脸技术对全国人口筛查时,发现山东阳谷县的吴某营疑似符建涛,经血液鉴定,确定吴某营即符建涛。2021年9月26日19时,公安机关在东莞市凤岗镇抓获吴某龙。次日,公安机关对吴某光作为证人进行询问时,其明知吴某龙已涉嫌犯罪,仍作虚假陈述,并隐瞒了吴某龙曾将孙卓带至其住处藏匿后通知李某霞接走的情况。
2021年8月,重庆市公安局民警经过视频比对发现孙卓与国某相似,随后将该线索转发给深圳市公安局民警并报送公安部。2021年10月26日,山东警方接到公安部指令并采集国某血样,确认国某即当年被拐儿童孙卓。2021年10月27日,符建涛的生母彭某某向民警提供线索称其子符建涛发现网上孙卓被拐视频中的嫌疑人疑似吴某龙。后公安机关根据孙卓的收养人李某霞陈述得知孙卓系其从东莞接回收养,遂判断吴某光可能涉嫌犯罪,于2021年11月7日电话通知吴某光到案。
法院为何以拐骗儿童罪定罪
主犯吴某龙究竟犯拐骗儿童罪,还是拐卖儿童罪,是庭审的焦点问题。
“拐卖儿童罪”和“拐骗儿童罪”虽只有一字之差,但量刑却有很大的区别,两者区别主要看行为人在作案过程中,是否有买卖、谋求经济利益的动机和事实。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拐骗儿童罪”是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
此前,孙海洋的委托律师姚克枫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寄了《关于修改完善“拐骗儿童罪”的建议》,其认为,“拐骗儿童罪”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法律的修改应该是与时俱进的”。
澎湃新闻注意到,检方以涉嫌拐骗儿童罪对吴某龙提起公诉,并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5年。对此,孙卓的父亲孙海洋、符建涛的母亲彭女士均表示,吴某龙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他从深圳拐走两个男童带回山东,不可能只是“做好人,单纯送人养”,没有从中谋利。彭女士透露,作为被害人家属,他们跟法官沟通时多次强调,要严惩人贩子;法官也明确表示,不会包庇人贩子,但究竟怎么认定、怎么判还是要看证据。
据一审判决书,两个被拐家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吴某龙的行为应构成拐卖儿童罪,性质恶劣,应从重处罚。吴某龙称将孙卓免费送给远房亲戚不合常理,吴某龙曾收取吴某玉(符建涛养父)3万元后从未归还,该款应当认定贩卖所得;经济往来不是认定拐卖儿童罪的必要条件,人情债也是一种对价;吴某龙在接受询问时多次翻供,拒不反省,应从重处罚;两个被拐孩子脱离家庭14年半,改变了人生,两个家庭为寻子遭受各种痛苦,应对吴某龙从重判处。
吴某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吴某龙的辩护人提出,吴某龙没有加害被拐儿童,两名被拐儿童都得到了很好的抚养和教育;被拐儿童脱离亲生父母监管时间长短不应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等。
南山区法院审理认为,从罪状来看,拐卖儿童罪对拐骗儿童罪在行为上有一定的包含关系,区分二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以出卖为目的并获得金钱或其他形式的利益。经查,吴某玉(符建涛养父)、李某春(符建涛养母)、李某霞(孙卓养母)等人的证言均证实其事先未委托吴某龙找孩子,也没有因收养孩子给过吴某龙好处,上述证人证言与吴某龙的相关供述能相互印证;同时,经公安机关提取二被告人及相关证人的手机数据并经司法鉴定,亦未发现有买卖儿童的内容。
南山区法院表示,关于吴某龙与收养人之间是否存在经济或其他利益往来的问题,公安机关调取了吴某龙及其妻子、另一名被告人吴某光及证人吴某玉、李某春、李某霞、国某立等人名下所能查到的银行账户,并对自开户当日至2023年调查取证时的交易流水进行了司法会计鉴定,鉴定意见显示仅吴某玉曾于2018年11月13日向吴某龙妻子李某花转账3万元,此外双方无其他转账记录。同时,经走访齐某华、国某阔等收养人周边群众,表示当年听说吴某营(指符建涛)是吴某龙的孩子,因为没人带送给吴某玉收养,国某(指孙卓)是国某立、李某霞外出打工时偷生的,均未提及有买卖儿童的情况。
关于吴某玉给吴某龙妻子李某花转账的3万元能否视为吴某龙贩卖儿童所得的问题,南山区法院审理认为,对于该款项的性质,吴某玉、李某春及李某花均称系给李某花购房的借款,且转款时间与李某花购房时间相吻合。双方虽未写借据,吴某玉亦未主动催要,但基于吴某玉与吴某龙的兄弟关系,上述情况亦属常见。双方对该3万元均未明确表示无需偿还,且吴某玉夫妇对吴某龙夫妇一直未还钱之事时常提起并心存芥蒂。在此情况下,不足以否定该3万元系借款的性质。此外,就该款项的给付时间来看,发生在2018年,距吴某龙将符建涛交给吴某玉已有11年之久,明显不符合利益交换的常理。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3万元系出卖儿童的违法所得。综上,在案证据均无法证明吴某龙有出卖儿童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公诉机关指控拐骗儿童罪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另一被告人因犯包庇罪被判2年
除了主犯吴某龙,此案还有另一名被告人,即吴某光。据孙海洋介绍,吴某光是吴某龙的侄子,当年吴某光在东莞的住处正是长期窝藏被拐儿童的地点。
案件材料显示,2018年,吴某光因职务侵占罪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据起诉书,检方认为,吴某光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作假证明包庇,应当以窝藏、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吴某光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此前作出的量刑建议书中,检方建议对吴某光判处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据一审判决书,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变更对吴某光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认为吴某光2007年实施的窝藏行为已经过了追诉时效,撤销对其窝藏罪的指控,以包庇罪一罪起诉吴某光。综合考虑吴某光具有累犯、自动投案等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对此,被拐家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表示,吴某光的窝藏犯罪未过追诉期。吴某龙当庭表示认罪,辩称当年是在不知道孩子是被拐来的情况下给吴某龙提供了住处。吴某光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吴某光犯包庇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南山区法院审理认为,经查,吴某龙在3个月内两次将不同儿童带至吴某光住处,且均称系其与前女友所生,明显不符合常理,在此情况下吴某光仍为吴某龙提供隐藏场所,窝藏的主观故意明显,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吴某光所犯窝藏、包庇罪的情节适用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吴某光实施窝藏行为的时间为2007年,当时公安机关并未就其窝藏行为立案,本案不存在不受追诉期限限制或追诉期限中断的情形,故吴某光的窝藏行为已过追诉时效,公诉机关不予追诉符合法律规定。
南山区法院表示,本案中,公安机关2021年9月27日将吴某光作为证人询问时,其已明知吴某龙可能涉嫌犯罪,仍故意作虚假陈述并隐瞒吴某龙曾拐骗孙卓的事实,其主观上有帮助吴某龙隐匿罪证的意图,客观上亦影响了公安机关的后续侦查方向,严重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刑事诉讼活动,故其行为构成包庇罪。对吴某光及其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两被拐家庭分别获赔42万
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孙海洋夫妻向吴某龙、吴某光索赔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81.6万元;符建涛的父母向吴某龙、吴某光索赔差旅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260.8292万元。
此案一审开庭时,孙海洋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这些年,为了寻找孙卓,他们付出了巨大的经济代价,“(吴某龙)赔多少万都不够”。符建涛的母亲彭女士表示,对方可能没有钱赔偿,索赔主要是在表明寻亲家庭对于人贩子的一个态度。
庭审中,吴某龙、吴某光均不接受该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据孙海洋、彭女士介绍,庭审中,吴某龙不认可民事索赔,其理由是他们养孩子也付出了经济费用。吴某龙的说法随即遭到法官的反问,“这是你付出了费用,还是你家族付出了费用?”另一名被告人吴某光则认为,他当年不知道孩子是被拐的,此事和他没有关系,他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据一审判决书,南山区法院审理认为,两个被拐家庭提供了少量寻子费用票据,但因寻子时间跨度大,且寻子过程中精力有限无暇整理票据,造成大部分票据遗失亦可理解。在寻子过程花费交通费、住宿费、文印费、通讯费、医疗费,属于合理支出,并且因寻子而误工的情况亦客观存在,综合考虑深圳市的经济发展水平,法院酌情确定吴某龙赔偿两个被拐家庭物质损失各42万元。
至于两个被拐家庭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南山区法院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据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上述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吴某光是否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南山区法院认为,经查,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吴某龙在拐骗儿童前与吴某光有通谋,亦不能证实二人共同实施了拐骗行为,吴某光的行为与孙某父母的损失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对该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孙海洋表示,法院判处人贩子吴某龙赔偿两个被拐家庭分别42万元太低了,这些年他们为了找孩子所花的钱远远不止42万元,“我做的寻子广告、寻人启事可能就不止42万”。在附带民事诉讼方面,他们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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