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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将2名未成年人纳入“限高”名单公告执行标的18万元 发生了什么

导读 【法院将2名未成年人纳入“限高”名单公告,执行标的18万元】下面大家可以一起来看看具体是什么情况!11月6日,陕西省榆林市佳县法院发布20...

【法院将2名未成年人纳入“限高”名单公告,执行标的18万元】下面大家可以一起来看看具体是什么情况!

11月6日,陕西省榆林市佳县法院发布2023年第八批限制高消费名单,共纳入22名被执行人。澎湃新闻注意到,这批名单中有两名未成年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码显示,两人分别生于2007年的王某1和生于2009年的王某。

佳县法院发布的“限高”名单佳县法院发布的公告显示,上述两名被“限高”的未成年被执行人户籍地址一致,均为佳县王家砭镇王家砭村。公告中,与两名未成年人户籍地址一致的被执行人还有王某2和陈某某。四人执行标的均为18万元,执行案号均为(2023)陕0828执517号。

公开信息显示,未成年人被法院采取“限高”措施的案例此前也曾有过。2023年5月,有媒体报道了成都一名11岁的未成年人,连续两年作为被执行人被法院限制高消费。该未成年人的姐姐将此事发到网上后,接到自称是法院工作人员的电话,其表示这是工作失误,已经将限制消费令撤下。

最高法《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中列举的被限制消费行为包括:(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澎湃新闻注意到,《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虽未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加以区分,但其第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澎湃新闻注意到,6日22时30分左右,佳县法院微信公众号已将该名单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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