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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分手后要求返还猪肉、水果等彩礼费 法院:诉求不予支持 发生了什么
【男子分手后要求返还猪肉、水果等彩礼费 法院:诉求不予支持】下面大家可以一起来看看具体是什么情况!
爱时出手阔绰,散时斤斤计较。近日,三江侗族自治县良口法庭审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吴兴(化名)将前妻石香(化名)告上法庭,并要求女方归还结婚时男方因购买猪肉、黑米饭、糍粑、水果等物品支出的彩礼费7万余元。
结婚未登记分手后男方索要彩礼
吴兴与石香是同村人,两人2015年元旦相识,2015年年底按照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婚后双方因为年龄问题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女方以妻子身份搬进男方家里过起同居生活。2016年和2018年,石香先后生下两个女儿,两个小孩跟随男方姓氏。双方同居多年,女方也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石香与吴兴并未前往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去年,双方感情破裂分居至今,并因子女抚养问题对簿公堂,法院判决大女儿由吴兴抚养,二女儿由石香抚养。但不料,今年当事双方再次闹上法庭,原因是吴兴认为石香在双方举办婚礼时收取了7万余元的彩礼费,现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女方应予以返还。
彩礼定义双方有不同认知
吴兴起诉前妻石香时向法庭列出一份彩礼清单,彩礼具体如下:彩礼现金13000元;猪肉1630斤x12元/斤=19560元;黑米饭、糍粑3700斤x3元/斤=11100元;鸡鸭7436元;水果2500元;插秧送彩礼现金11000元等,彩礼共计70496元。
2015年女方家建新房,男方先后投劳投工174天,按每天工价200元以人民币结算共计34800元;投工情况有挖土20天、挖水沟15天、硬化路面7天等。小女儿由女方抚养,但双方离婚后,小女儿仍由男方父母照顾了28个月,女方应支付孩子在爷爷奶奶家生活的照护费,按每月最低3000元计算,应支付84000元。此外,女方还应支付孩子5个月共计2866元的抚养费和保教费。
对于吴兴的“清单式”诉求,女方石香表示,双方同居生活时间比较长,并且已生育两个孩子,男方所说的猪肉、糍粑、水果等彩礼结婚时就已消费,自己也并未收到男方给予的现金彩礼。关于建房问题,男方并未到达现场帮工,每天晚上只是大家准备吃饭时,他才出现在工地现场。
法院不予支持返还彩礼诉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当事双方虽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办理结婚仪式后共同居住生活长达7年之久,并且生育了两个女儿,已实质上具备“夫妻之实”。且石香为吴兴生育两名子女付出较多,从妇女权益保护、当地婚嫁风俗,以及公平角度出发,男方要求返还礼金不予支持。
承办法官介绍,法院给予支持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需符合以下几个情形: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并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其中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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