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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29年前“隔空劫杀案”再审宣判当事人:将申请国赔 发生了什么
【无罪!29年前“隔空劫杀案”再审宣判,当事人:将申请国赔】下面大家可以一起来看看具体是什么情况!
12月29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李金犯抢劫罪再审一案作出宣判。
四川省高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李金有罪。判决撤销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1999) 川刑终字第 444 号刑事裁定和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998)成铁中刑初字第 44 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金无罪。
拿到无罪判决的李金告诉澎湃新闻,此时此刻“无法用语言来形容”。
该劫杀案发生于1994年,起初,李金和老乡普发成、普发能兄弟被指共谋作案。1997年2月,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李金和普发成死刑,判处普发能死缓。3人上诉后,四川高院将该案发回重审。成铁中院重审改判李金无期徒刑,普氏兄弟无罪。李金再次上诉,同时,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四川省高院审理后认定李金伙同他人抢劫杀人,维持无期判决。四川省高院认定该案的作案人有多人,但与李金一同作案的“他人”并非普氏兄弟。
经多次减刑后,李金于2017年7月7日走出监狱,其被羁押时间实际达21年9个月零10天。
12月29日,四川省高院改判李金无罪。图为李金拿着判决书。受访者供图
澎湃新闻获取的此次的无罪判决显示,李金于1995年9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收容审查,1996年1月25日被逮捕,2017年7月7日刑满释放。
根据采信的证据,四川省高院查明:1994年10月13日,被害人姚某某、白某某入住昆明铁路分局元谋工务段招待所。10月14日凌晨5时50分,姚某某、白某某被招待所工作人员发现遇害,工作人员随即报案。经鉴定,姚某某系他人用单刃锐器和钝器多次击伤头部致死亡,白某某系他人用锐器刺伤心脏及大血管失血致死亡。
四川省高院(2020)川刑再5号刑事判决书(部分)。受访者供图
结合在案证据,针对该案争议焦点,四川省高院综合评判如下:
第一,关于李金所提其有不在案发现场的证据的辩解理由,经查,证人方恩光无法证实案发当日李金在云南省盈江县。李金所提被刑讯逼供的理由,缺乏相应证据证实;所提一审法院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的理由,经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1998年5月21日开庭审理的庭审笔录足以认定在一审阶段李金的辩护律师已履行为李金辩护的职责。相关辩解理由均不能成立。
第二,李金的辩护人所提本案的客观证据缺失,现场勘验笔录提取血样、毛发、指纹等,但是除了指纹鉴定意见附卷,毛发、血样、足迹等的鉴定意见全部不在案的意见,经查属实,该意见予以采纳。
第三,现有证据无法达到刑事案件证明标准。认定李金犯罪事实的主要依据是李金的有罪供述,以及有罪供述、指认笔录与现场勘查记录相印证。但李金系在案发一年多后到案,在先证后供的情形下,在案证据确有多处矛盾:一是李金多次有罪供述均供认其与普发成、普发能共同作案,但李金与普发成的有罪供述在如何跟踪被害人、如何作案,用何种作案工具的细节上始终不一致,且现场勘验证实作案人在二人以上,本案的具体作案人员、作案手段等关键事实不清。二是李金的有罪供述与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不符。经鉴定,被害人姚某某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和钝器致死。而李金稳定供述的是普发成用扳手击打姚某某头部其用撬棍按压住姚的胸部,作案工具应仅有钝器。综合全案,李金的有罪供述与在案客观证据存在一定矛盾,李金的有罪供述真实性存疑,且现场无客观证据指向李金作案,认定李金伙同他人犯罪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相关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出庭检察员的相关意见不予采纳。
四川省高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李金有罪。判决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1999) 川刑终字第 444 号刑事裁定和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998)成铁中刑初字第 44 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金无罪。
此前报道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997年2月作出的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4月13日(案发前一日),李金和老乡普发成、普发能兄弟在元谋火车站相遇,共谋抢劫。当日15时30分左右,548次列车到达元谋站。三人跟踪下车旅客姚某某和林某某至元谋工务段招待所。次日凌晨1时许,三人携带撬棍等作案工具翻大门进入招待所,由李金踢开208房间门,三人用钝、锐器击打两人,致其中一人当场死亡,另一人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作案后,三人抢得两人的行李逃离现场。
该判决书显示,李金详细供述了与普氏兄弟相遇预谋抢劫、跟踪被害人、抢劫作案、抢得财物数量及逃离现场、丢弃作案工具的经过……李金、普发成均对现场作了指认,李金还辨认了作案工具的类型及抢得的被害人手提包,并有照片在卷。
成铁中院此次审理认为,该案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遂判处李金和普发成死刑,判处普发能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
成铁中院作出判决后,3人均提出上诉。1998年3月,四川省高级法院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成铁中院判决,发回重审。
成铁中院重审查明,李金图谋抢劫他人钱财,携带作案工具,强行撞开208房间,窜进房间,对两名被害人进行凶杀。随后,李金抢得一个手提包,翻过招待所楼后的围墙逃离现场。检方对李金犯抢劫罪的指控成立,对普氏兄弟犯抢劫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成铁中院改判李金无期徒刑,普氏兄弟无罪。
成铁中院改判后,四川省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提起抗诉。成铁分检认为,3名被告人相互结伙,持械入室,采用暴力手段进行抢劫,并造成了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依法严惩。成铁中院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罪判无罪、重罪轻判”,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违法等错误。
四川省高院审理后认定:1994年10月13日,李金伙同他人在元谋火车站跟踪两名被害人。次日凌晨,李金与他人入室用撬棍、匕首击打、刺杀两名被害人,致两人死亡。
此次审理,四川省高院认定该案的作案人有多人,但与李金一同作案的“他人”并非普氏兄弟。
四川省高院认为,李金与他人共同抢劫的犯罪事实有李金的供述并与现场勘察、尸检结论等证据相印证,足以认定,且现场勘验及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证实,作案人在两人以上,故认定李金一人作案不当的抗诉理由成立。但原判定认定李金的主要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于2002年12月26日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判决。
普氏兄弟获无罪后,成铁中院于2011年作出赔偿决定书,分别一次性赔偿普氏兄弟20万余元。2017年7月7日,李金走出监狱,他在服刑期间经过8次减刑,实际执行刑期14年6个月12天。不过,由于李金早在1995年9月27日就被铁路公安收容审查,其被羁押时间实际达21年9个月零10天。
李金出狱后,找到律师杨名跨和张具堆为其申诉。2020年6月11日,四川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书》,决定对李金抢劫杀人案启动再审程序。《再审决定书》显示,该院认为,李金的申诉符合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情形。据此,依照刑诉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本案由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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