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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买香肠以“三无产品”索赔被驳回法院的判决合情合理 发生了什么

导读 【男子买香肠以“三无产品”索赔被驳回,法院的判决合情合理】下面大家可以一起来看看具体是什么情况!春节临近,灌香肠又到了大量上市的时...

【男子买香肠以“三无产品”索赔被驳回,法院的判决合情合理】下面大家可以一起来看看具体是什么情况!

春节临近,灌香肠又到了大量上市的时候,手工制作的香肠算不算“三无产品”,如遇消费者索赔该怎么维权?2023年2月,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相关案例,顾客一次购买180斤手工香肠,然后又以“三无产品”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退一赔十”,一审和二审法院均驳回了诉讼请求。1月24日,该案件的承办法官就该案的核心争议点和判决的典型意义,作了进一步解读。(据1月25日极目新闻)

据报道,2021年12月,武汉市硚口区一家长期经营灌装香肠生意的胡女士收到一份订单——程先生要求胡女士一次性为他提供手工香肠30份,共180斤。程先生还来到胡女士店面,全程观摩手工制作香肠的过程,有的环节还用手机拍照、录像。香肠制作完成后,程先生还特别提醒要真空包装。

按程先生要求,胡女士对香肠制品进行简单包装,在外包装上标明产品名,并标注储藏方式、保质期、制作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胡女士还在香肠外包装上印了店铺注册的商标。

武汉冬季常见的腊货(图源:极目新闻)

程先生支付了7100元香肠款。但两天后,程某再次来到店里称,真空包装的香肠没有贴生产许可证号,属于“三无”产品,要求2万元赔偿。当月15日,程某向工商部门投诉,未获支持。

2022年6月,程某又到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起诉,以消费者权益受损为由,要求退还货款7340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73400元。

看到这里,事情估计就让人明白了几分,这个顾客不像普通的消费者,应该是“有备而来”,因为日常生活中,居民购买香肠食用时,不会这么较真。

法院经审理查明,香肠现场制售未纳入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胡女士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已尽到合法经营义务。程先生明知香肠的生产日期,也无证据证明香肠存在实质上的食品安全问题,购买的香肠仅存在标签上的瑕疵。最终,法院作出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

这个判决符合常人的认知,也显得合情合理。灌香肠类加工比较常见,生产过程也不复杂,消费者一般不会在意加工者有无资质,能按口味方面的要求加工好就行。该批香肠是当着顾客的面加工的,如果有疑问,应该是当场指出,事后以没有贴生产许可证号为由提出索赔,似乎说不过去。

类似索赔并不罕见,2021年,四川广安市岳池县的一位摊主在网上销售自己家做的香肠时,被一位顾客购买后提出10倍索赔。2022年,该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10倍索赔请求。法院认为,被告销售的香肠为散装食品,没有标注相关信息,但本案证据不能证明涉案的香肠存在质量问题,因此属于标签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一位摊主在胜诉后的感慨(图源:红星新闻)

两起案例的判决理由一致,均认为标签瑕疵不影响消费者的识别。一般来说,家庭式作坊的包装比较简单,并没有达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需要10倍赔偿的条件,所以,不能抓住标签瑕疵的“把柄”来索赔。

据介绍,食品经营者承担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为两个:一是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二是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销售。如果销售的食品并不涉及这两个方面的问题,相关索赔就站不住脚。

法院的判决表明,消费者维权应该是合理有度,不可滥用惩罚性赔偿规定,如果属于存心“找茬”,就得不到支持。法官在判决时,也会注重公平合理的原则,以避免陷入机械司法的窠臼。符合公道人心的判决,也能真正彰显法律的威严,让法律更好地“惩恶扬善”,以维护公平正义,而不是给投机取巧者以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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