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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捕捞鲤鱼被判刑 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导读 6月5日消息,近日四川一名男子捕捞1条鲤鱼被判刑案件引发热议,法官称禁渔区期非法捕捞,入罪标准不要求渔获量。四川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
6月5日消息,近日四川一名男子捕捞1条鲤鱼被判刑案件引发热议,法官称禁渔区期非法捕捞,入罪标准不要求渔获量。四川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禁渔期。
据了解,3月25日晚,韦某用一张从家里带来的渔网在沱江河内捕捞水产品,就在他撒网捕鱼的时候,被当地派出所民警当场挡获,现场查获其作案工具和1.1公斤的渔获鲤鱼一尾。
男子捕捞鲤鱼被判刑经鉴定,其捕捞地点属禁捕区域,捕捞工具为禁止使用的方法,造成渔业直接损失不低于1056元。韦某的行为被认定为涉嫌非法捕捞,并由公安机关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韦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罪行,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韦某最终富顺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韦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涉案工具依法没收,韦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很多网友不解“捕鱼”也会被判刑?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渔,其入罪标准并不要求渔获物的多少,不管是否捕捞有渔获,都可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