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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新旧对比(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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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一)一万元以上的罚款;
3、(二)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违法烟草专卖品;
4、(三)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
5、(四)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6、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调整和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烟草专卖品的听证数额标准,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7、第四十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
8、当事人不承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
9、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依照本规定第四十四条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告知权利后三日内提出申请。
10、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提出听证申请。口头申请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听证的主要理由以及申请时间等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11、第四十七条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允许公众旁听,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
12、第四十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七日前,将听证时间、听证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同时报告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13、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14、第五十条 听证主持人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听证主持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5、(一)非本案的执法人员;
16、(二)非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应当回避的人员。
17、主持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18、第五十一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9、(一)主持人查明到场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听证人员的身份,说明案由,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宣布会场纪律,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主持人回避,宣布听证开始;
20、(二)由执法人员指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出示有关证据,提出处罚建议和依据;
21、(三)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22、(四)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23、(五)执法人员与当事人相互辩论、质证;
24、(六)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申辩;
25、(七)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进行最后陈述;
26、(八)执法人员进行最后陈述;
27、(九)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28、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并由主持人、记录人签字。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确认的,主持人应当注明情况并签字。[Next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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