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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管理层在消保方面的角色(金融机构管理规定)
大家好,小霞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金融机构管理层在消保方面的角色,金融机构管理规定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文件规定,为了加强金融机构管理,保障合法经营,维护社会主义金融秩序,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2、第二条 凡是与货币流通和银行信用有关的一切金融活动,包括货币信贷、信用委托、各种保险,以及国内外汇兑往来等业务,其机构的设置或撤并均须按暂行规定执行。
3、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金融机构管理的主管机关。
4、任何部门、任何单位开办金融业务及设置或撤并分支机构,都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单位批准;非经批准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单位有权采取必要的经济和行政措施,责令其停办金融业务。
5、第四条 金融机构的设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确属经济发展需要,并具有相当业务量的; 2.符合各金融部门专业分工的要求的; 3.符合经济核算原则,能够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的。
6、 各种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的设置,必须有一定数量的自有资金,有业务章程,并要办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政企分开的经济实体。
7、第五条 金融部门及其分支机构设置或撤并的审批权限: 1.全国性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2.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市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审核,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3.省辖市、地辖市所属区和区以下、县和县以下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分行审核,报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分行批准;直辖市所属区和区以下、县和县以下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直辖市分行审核批准; 4.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各地设立或撤并分支营业机构,由该营业机构的上级管理部门报同级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对建设银行的营业机构的设置和撤并,要考虑其随基建项目开工、完工而发生变动的特点; 5.农村集体信用合作社,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农业银行负责审批。
8、第六条 设置金融机构,必须按本暂行规定向审批单位申请。
9、经审核获得批准的,由批准单位发给“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10、在本暂行规定公布前设立的金融机构,应补办审批手续,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11、“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发。
12、第七条 撤并金融机构,必须向原批准单位提出申请,获得批准撤销的,应办理注销手续,缴回“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合并的,应重新申请核准,如机构名称变更,应更换新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13、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订、修改。
14、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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