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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法律依据(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大家好,我是小华,我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法律依据,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所谓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指当个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已产生信赖利益,并且这种信赖利益因其具有正当性而得到保护时,行政机关不得撤销这种信赖利益,而如果撤销就必须补偿其信赖利益损失。
2、在这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高于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优先原则受到一定程度弱化。
3、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最基本的基本含义就是政府实施行政行为也必须诚实信用。
4、 立法例 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相对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制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许可。
5、违法的行政许可,该撤销的应当予以撤销;但撤销行政许可所维护的公共利益小于不撤销行政许可所保护的相对人利益时,即使是违法作出的许可,也不予撤销。
6、如果因为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使该行政许可事项不再被允许,或者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行政机关在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法撤回或变更原行政许可,给行政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7、当然,这种补偿是对损益的一种弥补,不是惩罚性的。
8、 按照通说的四分说,行政行为法律效力的内容除包括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和公定力。
9、 其中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旦在事实上成立,未经有权机关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当然排斥任何机关和个人任意对其进行撤销、变更、废止的法律效力。
10、根据这一概念,确定力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对于已经成立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非依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不得予以撤销、变更、废止。
11、这也是行政行为对国家机关体现的一种“自缚力”,以防止行政机关反复无常、任意作为,损害相对人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
12、 二是,对于已经成立的行政行为,相对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未在法定救济期限内向法定机关提出异议,法定救济期间届满后,即不可再行争讼。
13、这被称为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不可争力”。
本文到此讲解完毕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